政府信息公开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乡村振兴局,机关各处、事业单位

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管理程序,更好发挥“山西乡村振兴”微信公众平台工作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现将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2830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管理程序,提高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更好发挥“山西乡村振兴”微信公众平台工作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结合我省乡村振兴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乡村振兴”微信公众平台由宣传中心负责运维。

第三条信息来源分为三类:

(一)转载类信息。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官方发布的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文件;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其他各类典型经验做法等信息。

(二)制发类信息。山西省乡村振兴局重要会议、重活动、重要政策等信息;机关各处、事业单位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典型案例等信息;突发事件舆情回应信息。

(三)报送类信息。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乡村振兴局驻村工作队等报送的工作动态、典型做法、典型人物事迹等信息。

第四条转载类信息由编辑人员负责采编并初审,报送类信息由报送单位负责人初审,宣传中心负责人对稿件政治性、政策性、准确性等审核把关发布。

制发类信息的发布包括起草、审核、发、发布、归档等程序按照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原则,在“山西乡村振兴”微信公众平台发布。

第六条机关各处、事业单位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宣传中心要做好审查记录和台账管理。按照“谁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过程中如有涉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条信息发布需遵循以下原则: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

第八条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年终要对各单位发布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并对出现政治性、保密安全方面的严重失误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山西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