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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与
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事业单位:
现将《山西省乡村振兴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公布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乡村振兴局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第四条 省乡村振兴局机关各处、事业单位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和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省乡村振兴局规范性文件,由机关各处、事业单位负责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单位送政策法规处审核。送请审查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公函的形式。
第八条 送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性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出具审查意见。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政策法规处与起草单位就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问题协调一致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通过后,经综合处审核、起草单位和综合处分管领导联合审签,由局长签发。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送签和公布。
第十三条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参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综合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就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制度(试行)》自行废止。